跳到主要內容區

:::

yhes20260311

:::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宣導活動

:::

人事室〖勤休新制宣導〗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 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二、為配合上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並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以符合實務運作需要。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服務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登錄「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利用課程名稱搜尋並參加課程
●課程類別:當前政府重大政策(課程類別代碼 501)
●課程名稱:113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本校勤休相關規定(「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一)每人上班日之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且不超過十四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二十小時且不超過六十小時者,應層報教育局核定。
(三)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專簽須經教育局層轉,報市府同意。
(四)加班應儘量以補休為原則,核給之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遷調人員得於新任機關續行補休。
(五)請各單位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