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一、 補助對象及費用:
(一) 各級學校校長,每年補助1次,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為限,或每2年補助1次,每次3萬2,000元為限。
(二)年滿5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每年補助1次,每次4,000元為限,或每2年補助1次,每次8,000元為限。
(三)年滿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每2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為限。
(四)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以下簡稱未滿40歲從事危安工作者):每3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五) 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暨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前一年度1月31日(含)前到職至同年12月31日均於同一現職機關學校且未中斷者】之聘僱人員、非編制人員(不含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於次年起得為下列申請:
1. 年滿40歲以上者:每2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為限。【按,聘僱人員、非編制人員年資之合計係以同一現職機關學校核算且均未中斷者,以下同】。
2. 未滿40歲從事危安工作者:每3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二、 健康檢查申辦方式:
(一) 受檢醫院: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依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二) 檢查費用: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並由受檢人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按,未於前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檢查費用不得予以補助)。
(三) 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四) 經費核銷: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應依會計年度關帳期限內辦理完竣。
三、 非屬補助對象之人員申辦健康檢查:本府各機關學校內未符合補助之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聘僱人員及非編制人員,擬以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其中擔任駕駛且年滿60歲以上者,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得於不重複核給公假之原則,同一年度就自費之體格檢查(每年1次公假半天登記)或健康檢查(每2年公假登記1天)擇一辦理。
(一) 各級學校校長,每年補助1次,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為限,或每2年補助1次,每次3萬2,000元為限。
(二)年滿5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每年補助1次,每次4,000元為限,或每2年補助1次,每次8,000元為限。
(三)年滿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每2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為限。
(四)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以下簡稱未滿40歲從事危安工作者):每3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五) 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暨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前一年度1月31日(含)前到職至同年12月31日均於同一現職機關學校且未中斷者】之聘僱人員、非編制人員(不含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於次年起得為下列申請:
1. 年滿40歲以上者:每2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為限。【按,聘僱人員、非編制人員年資之合計係以同一現職機關學校核算且均未中斷者,以下同】。
2. 未滿40歲從事危安工作者:每3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二、 健康檢查申辦方式:
(一) 受檢醫院: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依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二) 檢查費用: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並由受檢人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按,未於前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檢查費用不得予以補助)。
(三) 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四) 經費核銷: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應依會計年度關帳期限內辦理完竣。
三、 非屬補助對象之人員申辦健康檢查:本府各機關學校內未符合補助之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聘僱人員及非編制人員,擬以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其中擔任駕駛且年滿60歲以上者,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得於不重複核給公假之原則,同一年度就自費之體格檢查(每年1次公假半天登記)或健康檢查(每2年公假登記1天)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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