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北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說明:
一、依據「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11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預擬賽程本局業於114年5月16日新北教社字第1140958645號函先行函知各校排定重大活動行事曆可參考本案期程進行安排,確定賽程須以報名完成後之賽程為主。
三、本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重要事項提醒如下,其他細節請自行詳閱旨揭實施計畫,以確保參賽權益:
(一)本年度進行分區調整,並已於114年3月28日新北教社字第1140593698號函文各校。
(二)比賽類組修改:團體類組及個人類組合計共204個類組,其中個人項目共13類,計106個類組。
(三)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1、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
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A組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
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
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
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5)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之班、科、系、所(音樂
類)。
(6)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參與具加深加廣音樂相關實驗教育之學生。
(7)其他得以認定為音樂班、科、系、所之專業學習資
格者。
(8)前開(4)至(7)限以音樂演奏、演唱、作曲或指揮等
技術實作性課程為主要學習內容者。
2、團體項目無論類組,具A組資格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A
組除全為具A組資格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團隊中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
(2)比賽之具A組資格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
以上。
(3)前開(1)及(2)之比例計算應以正式上臺演出人員為
基準,不包括候補人員;倘計算結果有小數,應採
用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四)室內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
(五)本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重要期程:
1、報名日期:114年9月11日(星期四)至9月25日(星期
四)24時止,請務必依期限報名。
2、團體組比賽期程:114年11月10日(星期一)至11月21
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3、個人組比賽期程: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至11月28
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4、領隊會議:1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安溪國
中演藝廳舉行。
(六)比賽檢錄及驗證,除學生證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外,另
得以數位學生證或學籍系統登入後附照片之學生身分證
明頁面進行驗證。
(七)計畫附則:
1、新增第十九項:參賽團隊(者)不得攜帶任何含有液體
(包括水)之容器、樂器或道具進入舞臺範圍(例如水
瓶、水杯、水箱及水鑼等);舞臺上亦不得使用明火、
煙霧、乾冰、煙火、爆裂物等任何特殊效果。本規定
不開放申請例外,違反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
格或中止演出。
2、新增第二十項:本比賽開放觀賽,為避免參賽團隊受
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能
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錶等各式電子用品
應關閉或設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
告不從時,賽務人員得予以驅離:1.六歲以下兒童進
入會場。2.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3.攜
帶寵物(導盲犬得例外)。4.演出中,進出會場或於觀
眾席走動。5.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物品及行為。
3、第二十一項新增文字: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
申訴,應於該場次〈依秩序冊所載場次為準〉結束後
30分鐘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四、本市114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重要事項提醒如下,其他
細節請自行詳閱旨揭實施計畫,以確保參賽權益:
(一)比賽類別第一項調整語系名稱為「臺灣台語系類及馬祖
語」,其餘類別名稱不變。
(二)比賽組別教師組,有關代課教師包含代理及兼任教師。
(三)比賽規定:
1、修正第一項:本比賽型制為合唱類別,每隊可自行考
量是否設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舞臺上全員正式參
賽人數以10至65人為限(包含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
不含候補人員),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正式參賽者
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候補人員請於
參賽者名冊備註欄註明-候補),每超過或不足1人扣總
平均分數1分,其中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
各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舞臺上演出人員均須由
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
分數0.5分。
2、修正第五項臺灣台語系類及馬祖語分別為:
(1)選擇臺灣台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
首,指定曲由全國賽公布之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
首演唱,自選曲(可含馬祖語)一首由參賽團隊自行
決定。
(2)選擇馬祖語:若選擇馬祖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
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四)計畫附則:
1、第三項新增文字:參賽者名冊經完成學校用印後,凡
有新增或更換名單者,應於當日攜帶新增或變更後名
單者附照片之學生證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附照片之
學籍證明,另得以數位學生證或學籍系統登入後附照
片之學生身分證明頁面;如為參賽教師須以附照片之
相關身分證件或在職相關證明,另得以教師數位系統
登入後附照片之教師或在職身分證明頁面符實進行驗
證。
2、第十三項新增文字: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
訴,應於該場次(依秩序冊所載場次為準)結束後30
分鐘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3、第十七項其他單位錄影第二款新增文字:比賽會場嚴
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影音
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
4、新增第二十四項:本比賽開放觀賽,為避免參賽團隊
受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
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錶等各式電子用
品應關閉或設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
勸告不從時,賽務人員得予以驅離:1.六歲以下兒童
進入會場。2.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3.
攜帶寵物(導盲犬得例外)。4.演出中,進出會場或於
觀眾席走動。5.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物品及行為。
(五)本市114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重要期程:
1、報名日期:114年9月11日(星期四)至9月25日(星期
四)24時止,逾時不受理。
2、比賽期程: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至11月21日(星
期五)(賽程另定)。
3、領隊會議:1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安溪國
中演藝廳舉行。
五、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
協助確認自選曲曲目、劇名、樂章、作曲者、作品編號等
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
六、凡參加旨揭比賽活動(含比賽當日及領隊會議)之評審、
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及各校參賽人員(含指揮、伴奏及翻譜
人員)、指導老師、承辦業務人員,一律給予公假排代;
若逢假日,得於2年內核實補休,但以課務自理為原則(惟
比賽當日另有領取鐘點費或指導費者,允公假但課務需自
理);另考量領隊會議當日,各承辦學校確有提前到場預
備之必要性,本局同意承辦學校當日公假1日,課務排
代。
七、如有參加市賽獲獎並代表參加全國賽,除指導老師得另依
「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114學年度
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敘獎並得與本
市市賽重複敘獎外,行政人員及領隊人員僅得擇優敘獎,
請俟全國賽成績公告後再統一辦理敘獎事宜。
八、請各校充分運用學校宣導機制,務必轉知家長相關訊息,
以維護學生參賽權益。
一、依據「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11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預擬賽程本局業於114年5月16日新北教社字第1140958645號函先行函知各校排定重大活動行事曆可參考本案期程進行安排,確定賽程須以報名完成後之賽程為主。
三、本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重要事項提醒如下,其他細節請自行詳閱旨揭實施計畫,以確保參賽權益:
(一)本年度進行分區調整,並已於114年3月28日新北教社字第1140593698號函文各校。
(二)比賽類組修改:團體類組及個人類組合計共204個類組,其中個人項目共13類,計106個類組。
(三)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1、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
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A組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
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
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
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5)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之班、科、系、所(音樂
類)。
(6)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參與具加深加廣音樂相關實驗教育之學生。
(7)其他得以認定為音樂班、科、系、所之專業學習資
格者。
(8)前開(4)至(7)限以音樂演奏、演唱、作曲或指揮等
技術實作性課程為主要學習內容者。
2、團體項目無論類組,具A組資格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A
組除全為具A組資格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團隊中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
(2)比賽之具A組資格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
以上。
(3)前開(1)及(2)之比例計算應以正式上臺演出人員為
基準,不包括候補人員;倘計算結果有小數,應採
用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四)室內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
(五)本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重要期程:
1、報名日期:114年9月11日(星期四)至9月25日(星期
四)24時止,請務必依期限報名。
2、團體組比賽期程:114年11月10日(星期一)至11月21
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3、個人組比賽期程: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至11月28
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4、領隊會議:1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安溪國
中演藝廳舉行。
(六)比賽檢錄及驗證,除學生證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外,另
得以數位學生證或學籍系統登入後附照片之學生身分證
明頁面進行驗證。
(七)計畫附則:
1、新增第十九項:參賽團隊(者)不得攜帶任何含有液體
(包括水)之容器、樂器或道具進入舞臺範圍(例如水
瓶、水杯、水箱及水鑼等);舞臺上亦不得使用明火、
煙霧、乾冰、煙火、爆裂物等任何特殊效果。本規定
不開放申請例外,違反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
格或中止演出。
2、新增第二十項:本比賽開放觀賽,為避免參賽團隊受
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能
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錶等各式電子用品
應關閉或設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
告不從時,賽務人員得予以驅離:1.六歲以下兒童進
入會場。2.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3.攜
帶寵物(導盲犬得例外)。4.演出中,進出會場或於觀
眾席走動。5.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物品及行為。
3、第二十一項新增文字: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
申訴,應於該場次〈依秩序冊所載場次為準〉結束後
30分鐘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四、本市114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重要事項提醒如下,其他
細節請自行詳閱旨揭實施計畫,以確保參賽權益:
(一)比賽類別第一項調整語系名稱為「臺灣台語系類及馬祖
語」,其餘類別名稱不變。
(二)比賽組別教師組,有關代課教師包含代理及兼任教師。
(三)比賽規定:
1、修正第一項:本比賽型制為合唱類別,每隊可自行考
量是否設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舞臺上全員正式參
賽人數以10至65人為限(包含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
不含候補人員),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正式參賽者
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候補人員請於
參賽者名冊備註欄註明-候補),每超過或不足1人扣總
平均分數1分,其中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
各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舞臺上演出人員均須由
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
分數0.5分。
2、修正第五項臺灣台語系類及馬祖語分別為:
(1)選擇臺灣台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
首,指定曲由全國賽公布之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
首演唱,自選曲(可含馬祖語)一首由參賽團隊自行
決定。
(2)選擇馬祖語:若選擇馬祖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
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四)計畫附則:
1、第三項新增文字:參賽者名冊經完成學校用印後,凡
有新增或更換名單者,應於當日攜帶新增或變更後名
單者附照片之學生證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附照片之
學籍證明,另得以數位學生證或學籍系統登入後附照
片之學生身分證明頁面;如為參賽教師須以附照片之
相關身分證件或在職相關證明,另得以教師數位系統
登入後附照片之教師或在職身分證明頁面符實進行驗
證。
2、第十三項新增文字: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
訴,應於該場次(依秩序冊所載場次為準)結束後30
分鐘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3、第十七項其他單位錄影第二款新增文字:比賽會場嚴
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影音
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
4、新增第二十四項:本比賽開放觀賽,為避免參賽團隊
受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
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錶等各式電子用
品應關閉或設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
勸告不從時,賽務人員得予以驅離:1.六歲以下兒童
進入會場。2.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3.
攜帶寵物(導盲犬得例外)。4.演出中,進出會場或於
觀眾席走動。5.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物品及行為。
(五)本市114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重要期程:
1、報名日期:114年9月11日(星期四)至9月25日(星期
四)24時止,逾時不受理。
2、比賽期程: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至11月21日(星
期五)(賽程另定)。
3、領隊會議:1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安溪國
中演藝廳舉行。
五、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
協助確認自選曲曲目、劇名、樂章、作曲者、作品編號等
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
六、凡參加旨揭比賽活動(含比賽當日及領隊會議)之評審、
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及各校參賽人員(含指揮、伴奏及翻譜
人員)、指導老師、承辦業務人員,一律給予公假排代;
若逢假日,得於2年內核實補休,但以課務自理為原則(惟
比賽當日另有領取鐘點費或指導費者,允公假但課務需自
理);另考量領隊會議當日,各承辦學校確有提前到場預
備之必要性,本局同意承辦學校當日公假1日,課務排
代。
七、如有參加市賽獲獎並代表參加全國賽,除指導老師得另依
「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114學年度
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敘獎並得與本
市市賽重複敘獎外,行政人員及領隊人員僅得擇優敘獎,
請俟全國賽成績公告後再統一辦理敘獎事宜。
八、請各校充分運用學校宣導機制,務必轉知家長相關訊息,
以維護學生參賽權益。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