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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es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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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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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係新北市政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規定,訂定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相關規定。同一年度如同時符合新北市政府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擇一請領。
二、補助額度為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 元,次數如下:
(一) 未滿40 歲者,每5 年檢查1 次。
(二) 40 歲至65 歲者,每3 年檢查1 次。
(三) 65 歲以上者,每1 年檢查1 次。
三、其餘事項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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